□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 林涛 韩涛
主要观点
•在医患纠纷案件审理中,对告知环节的审查与评价必不可少。向患方如实、充分、客观地告知即将进行的手术操作、特殊检查是医方的义务,而最终同意或者不同意接受治疗,是患方的权利。
但司法审判应尊重临床医学伦理的一般规律,不应过于苛责医生未尽到详细的告知义务,因为患者的自主决定权并非绝对权,应以患者获益最大化来评价诊疗行为是否恰当。
•假设医方未尽到告知义务,但未导致患者发生损害后果,亦不需承担赔偿责任。如术中切除新发现的病变组织,通常不需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发生较严重的副损伤,则不能免责。
【案情简介】
患者刘某因“子宫平滑肌瘤”就诊于A医院。入院第二天,A医院为患者行腹腔镜手术,术中见子宫如孕11周大,活动欠佳,前壁下段与膀胱及大网膜粘连,两侧壁外突肌瘤结节约6厘米,右输卵管积水,双侧卵巢与左输卵管外观未见明显异常。医生与家属商量后,决定行子宫切除术、右输卵管切除术,剥除肌瘤,剥除后出血较活跃,决定改开腹手术。出院诊断为子宫多发性平滑肌瘤、子宫腺肌瘤、右侧输卵管慢性炎。
术后2年多,刘某至B医院就医,初步诊断为盆腔肿物、子宫平滑肌瘤(术后)、子宫息肉(术后)。入院后,B医院为刘某进行盆腔病损切除术、双侧附件切除术、低位直肠前切除术、后腹膜肿瘤切除术、大网膜切除术、左肝部分切除术、肝圆韧带切除术、肠粘连松解术、腹腔热灌注化疗术。
患方认为,A医院未尽谨慎注意义务,术前评估不足,手术方式选择错误,手术操作不当,致使腹腔内平滑肌瘤广泛播散,不得不在B医院行二次手术治疗,因此,要求A医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此外,A医院未征得其本人同意,就切除其右侧输卵管,导致其构成九级伤残,要求A医院赔偿其残疾赔偿金。
A医院认为,首先,患者在该院行子宫切除术,当时术后的病理诊断是子宫肌壁间浆膜下的多发平滑肌瘤、子宫腺肌瘤。术后的2年多,患者又于外院进行手术,术后诊断是腹膜播散性平滑肌瘤。后期患者的肿瘤与A医院手术并没有直接的关联性。其次,患者的右侧输卵管因为积水属于病变的器官,而非正常的健康器官,根据诊疗规范,具备切除指征,医院的医疗行为并未造成患者残疾,A医院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医学鉴定】
A医院对患者所行的腹腔镜转开腹全子宫切除术、右侧输卵管切除术,技术操作过程未发现明显过错。患者后期所发生的腹膜播散性平滑肌瘤属于罕见疾病,不能完全排除该疾病的发生与医方手术操作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性。但医方无法预见,故不存在未尽到告知义务的过错。
A医院存在对右侧输卵管切除未尽到告知义务的过错,与患者右侧输卵管切除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同等。现患者右侧输卵管缺失,构成九级伤残,比照赔偿指数为20%。
【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的第一个焦点问题是,A医院对于患者在出院2年多后再次发现罕见的肿瘤病变,并无预判能力,“法律不强人所难”,不能因为不除外第一次手术可能与再发盆腔肿瘤的因果关系,就要求A医院承担后续医疗成本。故患者主张要求A医院赔偿其在B医院诊疗期间各项费用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个焦点问题是,A医院是否需要赔偿患者因右侧输卵管切除的残疾赔偿金损失。本案中,患者子宫已经切除,输卵管已丧失组织功能,且已发生病变,故医方不需赔偿患者输卵管被切除的残疾赔偿金。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五条亦有相同的规定。
法律之所以给予患者知情同意权,其目的在于,绝大多数患者对于医学常识知之甚少。医师应基于职业的良知和责任,尽可能用通俗易懂的方式解释病情和治疗方案,让患者在最大理性状态下知悉诊疗方案、预后、风险及费用,最终决定接受治疗或者放弃治疗。医方不应剥夺或误导患方的选择权。
如果在手术操作中,医方切除超出术前告知范围之外的组织,显然属于未尽到告知义务,但是否必须承担责任?就此,我们应注意《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内容,即发生了“患者受到损害”情形,医疗机构需承担赔偿责任。而损害是指诊疗行为侵袭正常的组织和器官,超出合理并发症范畴,损害患者健康权,导致身体或精神痛苦的结果。
本案中,患者子宫已经被切除,输卵管已失去“输卵”的功能,切除病变输卵管对于患者而言获益远大于风险。因此,该项告知不足不应视为医方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本案诉讼中的司法鉴定意见机械地将“器官切除”作为医疗行为评价的基点,其鉴定结论明显偏离临床诊疗伦理原则,即患者治疗获益最大化原则,法院不予采信鉴定结论。
但如果在未征得患者授权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在术中决定改变术式,出现手术复杂程度增加或者麻醉时间增加等情况,导致患者出现较严重的副损伤或者合并感染,该操作的损害后果明显大于患者获益,医方可能要就告知不充分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