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颁布两周年。在近日由中国卫生法学会、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信息研究所医疗卫生法制研究室、中华预防医学会公共卫生管理与法治分会主办的学术研讨会上,业内专家对该法实施以来取得的成果及遇到的难点问题进行了研讨和交流。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副会长王晨光:拓展和细化是应有之义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颁布两年来,在卫生健康领域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这部法律是一面旗帜,引导卫生健康领域立法不断完善。这部法律也是一个坚实的基础,其他法律规章都要和它对接。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作为国家层面的一个基础性法律,还需要进一步拓展和细化。比如,地方政府如何建立协调沟通机制?健康评估到底怎么做?医务人员的薪酬如何保障?从这个角度来讲,这部法律的落实,各地需要做的工作还有很多,绝不是“制定完一部法律,到处宣讲一下就行”这么简单的事情。
另外,一些基础性理论问题也需要通过拓展和细化来解决。比如大健康理念落实到每一个具体制度层面和操作层面意味着什么?怎样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保障公民健康权?在推动这部法律落实过程中,无论是制度构建,还是理论研究,都需要进一步深化和拓展。
笔者认为,《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落实和深化,需要我们具备系统观,不能抓住某一点或某一个具体制度孤立地去研究。目前,我们在这方面做得还不够。大家往往是从自己本部门、本领域进行研究,这显然是不够的,一定要有更广的视角。
同时,还要注重其他法律规章与《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衔接,进一步在社会实践中落实好,让整个卫生健康领域的制度体系化,最终服务于人民健康。
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信息研究所医疗卫生法制研究室主任、中国卫生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曹艳林:加强地方立法是重要一环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共10章110条,涉及体制、机制、制度共100多项,为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提供了基本法律遵循,为公民健康权益保障和健康中国建设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立法在充分吸取国际经验的同时,立足中国国情,解决中国问题,形成了一系列有中国特色的卫生健康法律制度。面对全球新冠肺炎疫情大流行,《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所确立的“加强传染病监测预警,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联防联控、群防群控、源头防控、综合治理”等法律制度,经受了检验,显示了法律制度的优越性和生命力,也为世界卫生健康综合立法提供了中国方案、中国样板。
由于卫生健康立法的综合性和复杂性,《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很多规定是概括式、统筹式规定,对各级政府的卫生健康工作提出了要求。该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方发展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的具体办法。因此,地方卫生健康立法是实施该法的重要环节。
广东省深圳市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北京市在推进中的健康促进立法,都采用了定量定性相结合的研究方法,这是值得学习和借鉴的。定量定性相结合的研究方法能更精准地定位立法问题,为卫生健康立法工作提供证据,让数据说话,让事实说话,为构建卫生健康法治的中国方案提供科学依据。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政法处处长叶小敏:法律对接要把握好四个关系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是卫生健康领域基础性、纲领性、综合性的法律,其很多创新和突破是非常有实践意义的。比如,首次用法律的形式将医疗卫生机构定义为公共场所,将医院安全上升为公共安全;明确提出健康是公民的基本权益,增加了健康促进章节;明确规定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这些重大调整为各地精准立法、严格执法提供了很多指导。
在《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立法过程中,《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给予了强大的支撑。我们充分运用“将医疗机构定义为公共场所”这一规定,把建立预警联动机制、在医院设安检设施等写入了管理规定中。《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于2020年7月1日正式实施,目前全市共有279家医院设了警务室,三甲医院实现了全覆盖,二级以上医院达到了90.6%;全市共有262家医院安装了一键报警装置,86家医院配备了人脸识别系统。
同时,落实《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相关要求,我们加快修订《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把“999”和“120”两个呼叫系统纳入统一调度,急救呼叫时间减少3分钟;依法落实在公共场所配置AED(自动体外除颤器),目前地铁、学校等重点公共场所AED配置实现全覆盖。
如何对接《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笔者认为有四个关系要把握好。
要把握好“上下”的关系,关注上位法立法的进程,做好衔接,用足地方立法的空间。
要协调好“左右”的关系。现有的一些法律法规在内容上是有交叉的,有关联也有区别,需要合理区分,切分得当,既防止交叉,又避免遗漏。
要考虑整体和部分的关系。既要避免规范的事项太零碎,又不能太局限。
要统筹好近期与远期的关系。短期通过小切口解决特定问题,长期则需要解决制度性的问题。
天津市卫生监督所所长张宏:为卫生监督工作指明方向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实施,为卫生监督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指明了工作方向,解决了卫生监督单位在执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些特殊问题。主要包括,一是给予卫生监督更为准确的定位,比如监督管理行为的适用;二是明确了四方责任,提出建立监管体系的要求;三是提出了多元化监管要求,为形成多部门执法协作创造了法定条件;四是提出了加强信息化建设的要求,为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确定了法定依据;五是提出了逐级综合监督督政的要求,提高部门履职尽责过程中的监督职责;六是将监督事项实施委托,作为实施卫生监督具体行为的法定条件。
那么,如何用好这部法律?两年来,我们在监督实践中实施了五大举措。
在规范性文件方面,修订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基准标准,实现精准执法;建立约谈制度,通过约谈解决群众对卫生监督不理解、不明白的问题,同时也能把违法行为遏制在萌芽中。
在推动行业自律方面,行业协会与相关单位签订承诺书、告知信等,实现行业内的自查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协助卫生监督部门开展法制宣传。
在落实机构自治方面,目前,“天津市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系统”已经上线,在自查的基础上解决一些问题,自觉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创造更为良好的执法环境。
在加强社会监督方面,建立了多个系统,如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设备公示系统,通过扫二维码,可以了解机构放射诊疗设备的合法性和运行状况。
在创新执法方面,积极创新并运用非现场监督方法。例如在口腔门诊部和诊所的监督管理中,抓住重复使用口腔医疗器械这一风险度较高的问题,运用信息化手段实施远程非现场监督,对天津市近千家口腔门诊部和诊所实施监督。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实施以来,我们仅在无证行医的行政处罚案件中,罚没总额就达到1241万元,收到了非常好的执法效果。
对于《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适用的思考,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关于无证行医的违法情形非常复杂,在不同的情况下,需要分别适用《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依据具体情形具体研判,在实施卫生行政处罚行为时,要按照法律的位阶实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相关规定。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法规处副处长程雪莲:一些具体问题还有待解决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颁布两年来,重庆市通过开展普法和执法活动,有力地推动了该法的落地。2021年,重庆市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开展涉及卫生健康相关专项行动13项,共立案查处违法案件2435件,罚款金额655.83万元。其中,医疗类案件多数适用的是《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共213件。
在实践中我们也面临一些困惑。
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相关问题。《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关于医疗机构设置的相关规定基本上援引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放管服改革做了一些优化。但是一些具体问题还没有找到好的解决办法。
例如,知名医疗机构名称被抢注、被滥用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第一千零一十三条规定了法人的名称权,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但是怎样将《民法典》的精神落实到理论与实践中,还需要认真思考。
再如,在社会办医的大背景下,成为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应当有哪些要求,需要哪些程序,还不够明确;目前所有类型的诊所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通知》全部实行备案,可是备案的文书与程序还没有完善,对于在备案基础上如何保障医疗安全,还需要明确一系列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关于医疗机构分类管理问题。《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四十条对公立医院与社会资本合作进行了规定,这可以说是划了一条底线,对规范社会办医起到了非常明确的指导作用。但是仅有这一条规范还不够,我们还需要结合《民法典》第一编总则中第三章法人的规定深入研究清楚以下问题:怎样界定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如何认定是合作,而不是合资;如何将民法主体的分类与十四类医疗机构类别有机衔接;是否允许医疗机构改变经营性质等。
关于医疗技术应用管理的规定。《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医疗技术分类管理的基本要求,这是保障医疗安全所必须的。但是因为规定较为宏观,实践中还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例如,医疗机构审批,什么情形下需要核准至二级诊疗科目,什么情形下只需要核准到一级诊疗科目?一级诊疗科目与二级诊疗科目之间是什么关系?二级诊疗科目与限制类医疗技术之间又是什么关系?这些既是审批中的基本法律问题,也是与医疗安全息息相关的问题。
为了推动《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更好地实施,笔者建议:一要加强宣传普及,建立独具特色的卫生健康系统普法方式,形成卫生行业的法治文化;二要加强理论研究,以问题为导向深化相关认识,为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提供更多的理论供给;三要加快卫生立法“立改废释”的力度,让更多的改革举措有法可依;四是完善更多配套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立法留有的制度空间,大胆实践,促进法律落地见效。
(本报记者 肖薇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