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d":"500572","toptitle":"","toptitle_color":"","title":"四部门合力推进生育友好医院建设","title_color":"","subtitle":"","subtitle_color":"","crtime":"2025-01-23 16:22:47","condition":"来源:中国人口报","thumb": ""}
■ 本报记者/严少卫
1月1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推进生育友好医院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鼓励引导助产医疗机构开展生育友好医院建设。提出到2030年,生育友好医院在助产医疗机构中的比例力争达到90%。
《意见》要求,各地要重点发挥二级及以上公立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和妇产医院的带头作用;引导医疗机构围绕“理念机制友好”“空间环境友好”“全程服务友好”“服务模式友好”“诊疗流程友好”,优化生育医疗保健服务。同时,各地要在确保医保基金运行安全的前提下,将产科、新生儿科医疗服务价格纳入动态调整机制中统筹考虑;推动住院分娩生育医疗费用由定额支付逐渐过渡到参加基本医保报销,并纳入DRG/DIP管理;做好医保支付、价格调整和医疗控费等政策衔接,保证孕产妇生育基本医疗费用负担总体不增加。
《意见》要求,助产医疗机构要完善院内和院间疑难、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会诊、转诊制度及协作机制,建立院内多学科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小组,持续提升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能力;建立门诊“一站式”服务中心,提供导诊、咨询、检查检验预约、生育保险政策咨询、投诉建议受理等服务;优化产科诊室布局,集中产科门诊、超声与心电检查、胎心监护等环节,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
《意见》明确,助产医疗机构要引导适龄婚育,规范做好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严格掌握妇科手术、人工流产、宫腔镜检查等操作的适应证,切实减少非必要的手术和操作,注意保护生育功能;鼓励设立生育评估门诊,汇集妇科、产科、生殖等专业开展多学科协作诊疗,规范开展生育力评估和备孕指导;规范开展专业陪伴分娩等非药物镇痛服务,有条件的助产医疗机构可开展家属陪伴分娩。
《意见》还要求助产医疗机构积极开设围孕期营养门诊,做好孕前和孕产期营养保健咨询、指导和干预服务,努力预防和减少孕产妇贫血,预防低体重儿、巨大儿等不良妊娠结局,减少肥胖代际传递;将孕产期抑郁症筛查纳入常规孕产期保健服务和产后访视,早期识别孕产妇心理健康问题,及时干预或转诊。有条件的机构可探索与护理到家服务相结合的服务模式,为有需求的产妇和家庭提供上门巡诊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