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d":"500839","toptitle":"","toptitle_color":"","title":"山东延长婚假,最长18天","title_color":"","subtitle":"","subtitle_color":"","crtime":"2025-02-12 11:02:46","condition":"来源:中国人口报","thumb": ""}
■ 通讯员/孙栗
近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修改后的条例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婚假十五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三日。婚假、陪产假、育儿假和增加的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这意味着,山东省婚假最长为18天。
在会后举行的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上,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徐金妹介绍,《决定》的主要内容是明确婚假,同时对生育支持措施等内容进行补充完善,修改后的条例即日起施行。本次修改条例过程中,综合考虑山东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用人单位负担和职工诉求等因素,参考借鉴其他省份做法,明确了婚假并鼓励参加婚前医学检查,同时明确了婚假期间相关待遇。
为帮助公众准确理解和把握条例实施中有关假期规定适用问题,省卫生健康委副主任张延安进行了说明。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计入产假假期,不计入婚假、陪产假、育儿假和护理假假期。自条例施行之日起,依法办理登记结婚的,可以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婚假。婚假可以一次性休,也可以分开休,一般应当自登记结婚之日起一年内休完。再婚、复婚等情况也可以享受婚假。陪产假应当在女方产假期间休,原则上一次性休完,也可以分开休。一个家庭中有2个及以上3周岁以下的子女,父母休育儿假原则上不叠加计算。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叠加计算。育儿假按子女周岁计算,分别在孩子0~1周岁、1~2周岁、2~3周岁期间,父母每人可休10天。育儿假应当在子女每一个周岁内休,原则上一次性休完,也可以分开休,但是不能结转到下一个周岁休。养父母、继父母抚育养子女、继子女的,应当享受育儿假。护理假应当在父母生病到医院住院治疗期间休,可以分开休,但是不能结转到下一年休。子女死亡或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的配偶可以享受护理假。养子女、继子女照料由其赡养的养父母、继父母的,应当享受护理假。婚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和增加的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平衡职工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依法协商确定更具人性化的弹性休假方式。
徐金妹介绍,在加强育幼服务体系建设方面,条例进一步明确政府在托育服务中的责任,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和公办托育服务网络建设。强化生育支持措施方面,条例规定,落实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育补贴制度,并完善配套支持措施;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将适宜的分娩镇痛和辅助生殖技术项目纳入医保报销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