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d":"513472","toptitle":"","toptitle_color":"","title":"优化相关机制 给医院一颗“定心丸”","title_color":"","subtitle":"","subtitle_color":"","crtime":"2026-08-31 09:16:31","condition":"来源:健康报","thumb": ""}
按病组(DRG)和病种分值(DIP)付费3.0版分组方案发布在即,对特例单议等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优化措施。特例单议作为按病种付费的重要配套机制,是回应临床和患者需求,支持新技术、新药耗应用的重要举措。特例单议机制落地如何?还有哪些方面值得优化?本报记者张漠随着按病组(DRG)和...
  按病组(DRG)和病种分值(DIP)付费3.0版分组方案发布在即,对特例单议等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优化措施。特例单议作为按病种付费的重要配套机制,是回应临床和患者需求,支持新技术、新药耗应用的重要举措。特例单议机制落地如何?还有哪些方面值得优化?

本报记者 张漠

  随着按病组(DRG)和病种分值(DIP)支付方式改革不断深化,特例单议逐渐成为医疗机构高度关注的一项配套机制。一些因超长住院、监护病房使用时间长,或者涉及多学科诊疗、创新医药技术应用等,导致费用远超正常范围的病例,可通过特例单议机制获得超过支付标准的补偿。这给医院合理收治复杂病例增添了“底气”,也让医生在收治疑难重症时,不会有因费用方面的顾虑而影响临床决策。近期,本报记者与国内几家大型医院的医保办主任交流。他们一致认为,当前,应进一步优化该机制,使机制的运行更稳定,审核结果更贴合临床实际,让医院对申报结果有合理预期。

  特例单议机制的实际运行状况,目前各地差异较大。记者了解到,有些统筹区特例单议按季度申报,审核标准相对固定,除“其他复杂类”有一定灵活性外,其余基本看“硬杠杠”,医院申报被驳回的情况也较少。而有的统筹区则是另一番景象:审批规则会不定期补充调整,医院需要不断根据新规则调整院内筛选口径和申报策略,尤其当调整涉及补偿比例、回款时间等结算要素时,医院难以形成稳定的资金预期。对此,有的医院医保办主任表示,特例单议的规则要清晰并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可以调整规则,但调整要理由充分、符合程序、有过渡期,让医疗机构能够提前准备,而不只是被动接受。

  同时,审核标准还要具有一定的客观性。特例单议的审核依据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费用倍率、住院天数等硬指标,另一类是专家给出的评审意见。硬指标的优点是客观,但可能过于机械;专家评审能覆盖特殊情况,但主观裁量的空间较大。目前,各地对于新技术、新药耗的界定标准还不够明晰,没有单议新技术目录,所谓应用新技术在临床中大多体现为应用了新耗材、新设备。这种情况下,医院申报时往往“心里没底”。有受访者直言,对于很难用单一指标衡量的复杂病例,往往需要临床专家的判断,但问题在于,专家的判断可能会受到自身的专业领域和既往经验的限制,有时难以做到客观公允。在没有明确目录或认定条件的情况下,医院难以形成稳定预期。这并非小事。要知道,申报特例单议并非简单地填张表,而是一项涉及多科室协作的复杂工作,这对医院,尤其是资源有限的中小医院来说,无疑是一项不小的人力与时间成本。如果特例单议的结果“吃不准”、补偿比例不确定、回款可能不及时,医院申报的积极性就会受到打击,特例单议机制的效果也将被大打折扣。

  对于这一情况,一些地方的改革思路值得借鉴。浙江省杭州市的医院申报创新医药技术病例时可对照省级目录,目录内产品且有医保编码和结算记录即可申报,客观性明显较强。对于一般复杂病例,按病组基准点数分档设置费用倍率。湖北省武汉市对于难以固化的情形,会定期根据申报和评审情况讨论规则。例如,要求“多学科联合诊疗疑难危重复杂病例”必须涉及两种及以上MDC(主要诊断大类)手术或经多学科诊疗并手术。综合各地实践来看,好的特例单议机制需具备3个特点:一是年度内标准相对稳定,调整前充分征求意见并设置过渡期;二是尽量采用可量化、可验证的客观指标,对新技术、新药耗等建立目录或明确认定条件;三是明确通过后的支付规则和结算时限,让医院能够合理预期补偿水平,减少资金占用。

  特例单议不是医保与医院之间的博弈,而是在支付方式改革中双方共同面对复杂临床病例时的协同机制。它要解决的,是标准化支付与个体化诊疗之间的矛盾。正因如此,标准不能完全取消弹性,但弹性应当有边界、有依据、有逐步固化的路径。只有当标准稳定、客观、可预期,医院才能把更多精力放在临床救治上,而不是放在申报和解释上。最终受益的,是那些真正需要复杂医疗服务的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