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玉龙(职员)
近日,广东省某学校因一份要求家长签字同意对犯错学生进行体罚的校规而备受关注。学校方面明确表示,此规定属实,旨在通过“鞭罚”与“罚站思过”等方式规范学生行为,营造良好校风。
该校校规一共有8条。校规第7条还专门在强调“鞭罚”和“罚站思过”的重要性后备注称,“鞭罚”主要是打手掌,一次不超过10下,“罚站思过”不超过2小时。校规还要求家长和学生签名同意,写明“不能接受此规定的学生或家长,也可另择他校”。
我国教育部门已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而且有相关规定。教育部出台的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明确,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也有规则约束。《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针对学生不同的违规违纪情节列出了相应的惩戒方式,提出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这既是对教育惩戒权的保障,也是对学生权益的保护。
要求家长签字同意“鞭罚”学生的做法不妥。从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和情理角度讲,即便是家长签字同意,学校也不能对学生进行体罚;即便是家长不同意,学校也无权要求学生另择他校。教师惩戒学生只有以尊重学生为前提,才能取得教育效果。
实施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精神,做到合法守法。教育部门应当支持、指导、监督学校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进一步明确实施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的目的,用正确方式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