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妇幼健康司最近更新《经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名单》,截至2023年12月,我国经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有602家,比2020年名单上的523家增加79家。少子老龄化背景下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既要激发“不想生”群体的生育意愿,也要优化“不能生”群体的助孕服务。提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贵在强化科技治理。
坚持科技创新和风险防范“两手抓”
首先,充分发挥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在医学助孕中的支撑作用,保障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创新发展。随着现代遗传学、细胞工程学、分子生物学、发育生物学等学科分支在生殖医学中的作用日益凸显,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突飞猛进、应用广泛。推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创新发展,一方面要综合采取各种措施,增强科技政策的包容性,切实提高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利用率和有效性;另一方面要大力提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可及性,积极探索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的国家医保基金支持方式和医保报销方案。
其次,科学研判医学辅助生殖服务带来的伦理、法律挑战,防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潜在风险。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在帮助不孕患者实现为人父母梦想的同时,也产生了安全性、有效性和社会伦理性等诸多问题。有关部门需要积极探索医学辅助生殖治疗与其他治疗措施之间的互补联动关系,长期跟踪经医学辅助生殖所生子代的安全性问题,制订科学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指南与操作规范及其最佳临床路径,以提高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成功率和安全性,防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过度使用、滥用。另外,要密切关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带来的社会风险,减少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衍生的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确保科技向善。
下好伦理治理和法律治理“两手棋”
首先,高度重视生殖医学伦理委员会在医疗机构伦理审查和监督机制中的地位。我国较早实现生殖医学伦理监督的专门化、制度化:2001年发布的《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首次规定申请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应当设有医学伦理委员会;2003年发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首次确立专门性的生殖医学伦理委员会及其指导、监督与审查地位;2023年发布的《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对医学伦理委员会的职责和任务进行了强化,明确了医学伦理委员会的独立审查权。
各方应高度重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领域的伦理治理,各医疗机构生殖中心和精子库应当进一步加强医学伦理委员会建设,坚持知情同意和伦理审查两大支柱制度,对医疗服务、临床研究、新技术新项目等科技活动严格开展伦理审查、伦理监督、宣传教育、咨询论证、专家指导,注重风险防范。
其次,高效实施生殖医学创新领域基础性立法中伦理监管、违规查处等明确规定。“十四五”期间,我国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完善医学辅助生殖服务治理体系,提高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伦理治理法治化水平,重点加强细胞捐献、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研究活动和临床试验等领域的科技伦理立法研究,标志着我国生殖医学伦理审查和监督进入新的阶段。
“徒法不能以自行。”监管部门应当坚持底线思维,狠抓法律实施,以审慎监管为原则,以法律治理为基石,运用制度和法律提高治理效能,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如严格患者身份识别管理,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依法严惩涉案责任人员等。各医疗机构生殖中心和精子库应当自觉在批准范围内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拒绝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杜绝非法采供精卵。医务人员应当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依法行医、依法执业,自觉抵制非法买卖配子、合子、胚胎行为。(作者系安徽医科大学医学人文研究中心副主任、法学院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