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素利
今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的典型案例。其中,对邹某玲诉某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最高法表示,原告邹某玲丧偶后与单身妇女有本质不同,从而确认了丧偶妇女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正当性。典型案例的发布具有指导作用,体现了司法对妇女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具有积极的导向意义。
2020年,邹某玲与丈夫陈某平因生育障碍问题,到湖南省某医院进行辅助生殖技术助孕治疗。因邹某玲暂不宜实施胚胎移植手术,医院为其冷冻保存了4枚胚胎。2021年5月,陈某平死亡。此后,邹某玲要求该院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但医院以不能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为由拒绝。邹某玲于是起诉了该院。
法院的生效裁判认为,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当是指未有配偶者到医院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情形,原告与上述规定的单身妇女有本质区别。法院还认为,目前对于丧偶妇女要求继续移植与丈夫已受精完成的胚胎进行生育,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原告欲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不违背公序良俗,故判决湖南省某医院继续履行与原告的医疗服务合同。
近年来,辅助生殖过程中丧偶女性要求继续胚胎移植的案件已有多起。2019年北京市某法院和2021年云南省昆明市某法院的判决结果,都要求医院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
司法实践中,针对这一类案件,司法裁判结果和各自的判案理由各有不同。虽然这些案例作为个案已经定分止争,最高院也确认了丧偶妇女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正当性。但是,丧偶女性的生育权益还是需要在立法上予以明确,并且这些判例在说理部分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其中涉及的一些社会问题和利益问题依然值得加以思考和关注。
首先,关于女性自主生育意愿的问题。在北京、云南昆明案例的判决中,法院均对丧偶女性的生育权进行了考量,尊重和保护其生育意愿。不过,这些案例都提到公婆的强烈支持意见,最高院发布的上述典型案例的判决中还肯定了丧偶女性“延续家族血脉”的考虑。对于丧偶女性来说,为逝去丈夫生育孩子可能是为了缅怀爱人,也有可能是为了抚慰老人和延续丈夫的家族血脉。因此,对丧偶女性的胚胎移植需求,既要尊重个人的生育意愿,又要确保这是经本人深思熟虑后自主作出的理性决定。
其次,需要考虑对子代利益的保护。维护后代利益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的伦理原则之一。丧偶女性继续移植胚胎,生育的子女一出生就是没有亲生父亲的。北京案例的判决中提到,“虽然孩子出生后没有父亲,可能生在单亲家庭,但该假定性条件并不意味着必然会对孩子的生理、心理和性格等方面产生严重影响”。不过,对于这样的单亲家庭,政府和全社会都应该给予更多的关爱和帮扶。
综合以上考虑,虽然法院的判例确认了丧偶妇女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正当性,但为了使丧偶女性能够作出更为理性的决定,建议在丧偶女性提出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时,应该给予其一定的冷静考虑期,让其综合自己心理、情感等方面的真实需求,进行充分自我衡量和考虑后,审慎做出决定。(作者系北京协和医学院人文和社会科学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