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首席记者 姚常房)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国发〔2005〕11号)同时废止。
《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级。其中,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群体性中毒,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事件。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协调指导本领域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承担相关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综合协调工作,具体职责在相关国家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其中,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卫生应急工作。
《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提出,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应当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将安全风险防范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按规定组织对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和传染病疫情、生物安全风险等进行调查、评估、登记,加强风险早期识别和信息报告、通报。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完善监测网络,加强对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动物疫情、植物病虫害、食品药品安全、金融异动、网络数据安全、人工智能安全等的综合监测,推动专业监测和群测群防深度融合。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划分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对于小概率、高风险、超常规的极端事件要果断提级响应,确保快速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指出,需要国家层面应对时,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主要采取的措施包括组织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负责人、医疗专家、应急队伍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卫生健康、应急管理、中医药、疾控、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和实际需要,依托现有资源,加强本行业领域专业应急力量建设。应急管理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等构建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立重要应急物资目录。对短期可能出现的物资供应短缺,建立集中生产调度机制和价格临时干预机制;完善应急物资补充更新相关工作机制和应急预案,确保所需应急物资特别是生活必需品、药品等及时供应。注重将新技术、新设备、新手段和新药品等应用于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