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吴少杰)11月11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发布《关于做好医保基金预付工作的通知》,提出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付金制度,并对预付金申请流程、核定标准、拨付流程、清算流程予以规范。《通知》明确,实施预付金的地区,原则上以前一至三年相关医疗保险基金月平均支出额为基数,合理确定预付金的基础规模,预付规模应在1个月左右。
《通知》明确,预付金是为帮助定点医疗机构缓解医疗费用垫支压力、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增强参保人员就医获得感设置的周转资金,用于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等医疗费用周转支出,不得用于医疗机构基础建设投入、日常运行、偿还债务等非医疗费用支出。
《通知》要求,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情况,商同级财政部门研究建立相关预付金制度,原则上该统筹地区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低于12个月可实施职工医保统筹基金预付,居民医保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低于6个月可实施居民医保基金预付。上年已出现当期赤字或者按照12个月滚动测算的方法预计本年赤字的统筹地区,不能预付。
《通知》强调,医保部门应做好预付金拨付、清算的会计核算工作,做好与定点医疗机构对账等工作。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单独设置台账管理,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支出程序,严禁借出或挪作他用。定点医疗机构有被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分立或合并,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获得拨付资格,违反预付金使用、管理和核算相关规定等情形的,医保部门应及时收回预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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