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吴少杰)近日,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公告》,明确实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奖励制度,旨在鼓励企业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主动参与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和有效控制食品质量安全风险。
《公告》明确,内部举报人包括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统称企业)的内部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内部人员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相关知情人是指在一年内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与企业存在业务联系以及企业临时聘用的人员等。《公告》提出,内部举报人可以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渠道,向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企业食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负责调查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最终处理决定后,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内部举报人应当予以奖励,奖励资金来源、奖励条件、奖励标准和奖励程序等按照《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除物质奖励外,在征得内部举报人同意的前提下,可实施通报表扬、发放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等精神奖励。同一内部举报人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不予重复奖励。
《公告》强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优化、简化奖励资金审核发放流程,减少获取内部举报人不必要的个人信息。同时,加强对内部举报人个人信息的保护,未经内部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身份信息、举报内容和举报奖励等相关情况。企业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内部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出现以上行为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对涉嫌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