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沈大雷 通讯员张红兵)新修订的《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5章43条,对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等进行了重点制度设计。
《条例》突出预防为主,强化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明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管理要求和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的责任,细化职业卫生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要求等。
《条例》明确,充分保障劳动者对其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和健康监护等知情权,充分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接受职业病诊治的权利。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劳动者有接受复查、职业病诊断、医学观察、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妥善安置等权利。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定劳动关系,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劳动者享受按照规定向医疗保障、民政等部门申请医疗救治和生活等方面救助、获得相应基本医疗救治的权利。
《条例》进一步完善了职业健康治理体系。要求卫生健康部门完善全省统一的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共建共享,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实施分类管理、推行差异化执法,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信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管理。明确防治职业病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规定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劳动者参与和社会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