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d":"485869","toptitle":"","toptitle_color":"","title":"辽宁明确核酸检测机构准入要求","title_color":"","subtitle":"","subtitle_color":"","crtime":"2022-08-05 10:28:03","condition":"来源:健康报","thumb": ""}
记者邹欣芮近日从辽宁省卫生健康委获悉,新出台的《辽宁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核...
  记者邹欣芮近日从辽宁省卫生健康委获悉,新出台的《辽宁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核酸检测机构、人员的准入以及核酸检测机构的退出要求。

  在机构准入上,《办法》提出,医疗卫生机构拟设置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核酸检测实验室),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项目的,应当具备二级以上生物安全实验室条件,在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完成实验室生物安全备案后,向辽宁省卫生健康委指定的专业机构申请技术审核。

  在人员准入方面,《办法》明确,卫生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规定接受省级以上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核酸检测)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并获得合格证书后,方可在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