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d":"503923","toptitle":"","toptitle_color":"","title":"统一执法标准 促进执法公正","title_color":"","subtitle":"","subtitle_color":"","crtime":"2025-06-27 09:12:54","condition":"来源:健康报","thumb":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窦家应 近期,国家卫生健康委对《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进行修订完善,形成《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规定》的落地将为各级卫生健康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提供程序指引,进一步提升卫生健康行政机关依法执法水平...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窦家应

  近期,国家卫生健康委对《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进行修订完善,形成《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规定》的落地将为各级卫生健康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提供程序指引,进一步提升卫生健康行政机关依法执法水平。

内容拓展 操作性较强

  《规定》的制定以行政处罚法为主要依据,拓展了《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内容。

  一是吸收了行政处罚法的修订内容。

  2021年1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行政处罚法。《规定》对照相应修订内容,对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进行了调整。例如,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列出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其中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规定》以此为依据,就各种情形的行政处罚程序进行了全面规制。

  二是适应了大卫生的行政管理格局。

  经过多次机构改革,原卫生行政部门变更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其已经不再是单一的执法主体,而是包含了卫生健康、中医药、疾病预防控制等的大卫生执法主体。基于此,《规定》第二条提出,卫生健康、中医药、疾病预防控制行政机关(统称卫生健康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这对隶属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所有行政机关统一执法标准、促进执法公正大有裨益。

  三是细化了卫生健康行政裁量的基准。

  《规定》在行政处罚法的基础上,结合卫生健康行政执法的特殊性,对行政裁量基准进行了更详细的说明,填平了行政处罚法适用和卫生健康行政执法的缝隙,将成为卫生健康执法人员称手的执法工具之一。

  例如,《规定》第四十条提出,对拟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较大的案件,拟吊销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的案件,涉及重大安全问题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调查处理意见与审核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以及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集体讨论的其他案件,应当由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应当形成记录,经参加讨论人员确认签字,存入案卷。此处列举的5种适用情形,较之于行政处罚法概括性的规定更为详尽,极具操作性。

亮点突出 兼具灵活性

  《规定》虽然根植于行政处罚法,但具体条款更为灵活,整部规章亮点突出。

  亮点一 《规定》第六条提出,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卫生健康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的实施地、开始地、结束地等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地点;违法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

  该内容较之于行政处罚法的管辖规定更有发展,不但说明了常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管辖操作,而且明确了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违法行为的管辖操作,避免了不同地域卫生健康行政机关互相推诿的状况。

  亮点二 《规定》第三十二条提出,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予以初步调查或者核实。符合相关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案情复杂的,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

  行政处罚的立案问题长期未能得到重视,给执法机关任意延长立案期限留下漏洞。行政处罚法虽然提到了行政处罚的立案程序,但囿于不同执法领域立案标准不同,相关条款规定较为宽泛。该内容紧密结合卫生健康行政执法的特殊性,明确有违法行为人或危害后果、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属于主管和管辖范围、未超过追罚期限等情形的立案条件,给卫生健康行政机关执法提供了确定性的指引。

  亮点三 《规定》第四十二条提出,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六十日;案情重大或者特别复杂的,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可以再延长三十日。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招标、拍卖、公示、公告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协助调查等所需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

  执法机关有案不结、拖延不办的现象偶有发生。行政处罚法虽然规定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办结,但也留下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除外情形。该内容在行政处罚法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了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案件延长办案期限的严格审批条件。这对于有效监督办案期限、督促经办人员及时结案,将起到立竿见影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