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结余是各家医疗机构难以避免的事实,因结余药品产生的资金该给一条怎样合理合法的出路,同样是医疗机构面临的难题。本报记者近日就结余药品资金使用途径的话题采访了相关专业人士,介绍其中的经验与困惑。
□ 本报记者 吴刚
赖在账上的资金
目前,在省级层面仅有3个省份出台了结余药品管理的相关文件,分别为:山西省于2020年1月出台《医疗机构结余药品管理办法(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2022年7月出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结余药品管理办法(试行)》,后于2024年8月出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结余药品管理办法(2024年版)》;湖北省于2023年3月出台《湖北省医疗机构结余药品管理暂行办法》。在市级层面,2021年7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也印发《关于加强医疗机构结余药品管理的通知》。
通过梳理,记者发现,山西省、湖北省和柳州市的文件对结余药品资金使用的规定均为“限用于医疗机构救助贫困患者、‘三无病人’、义诊活动、紧急医疗救援等公益性项目支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文件则增加了医保政策宣传、安全用药、合理用药等公益性支出项目。
医疗机构药品结余在所难免,上述三省份文件也给出了其产生资金的出路。北京中医药大学法律系教授邓勇表示,这其实是明确了医疗机构不得从结余药品中获取额外经济利益,在法律上给了合法使用结余药品资金的身份。然而,记者在山西省、湖北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采访过程中获悉,虽然实施了结余药品管理,但很多医疗机构的结余药品资金却赖在医院的账上,很少得到使用。
湖北省一家大型三甲医院药学部负责人告诉记者,虽然三省份文件都规定,结余药品资金限用于医疗机构救助贫困患者、“三无病人”、义诊活动、紧急医疗救援等公益性项目支出,但实际上财政部门对上述项目都有专项资金,导致结余药品资金几乎用不到此处。另外,目前各医疗机构救治的贫困患者、“三无病人”都非常少,进一步限制了结余药品资金的使用。
该药学部负责人介绍,她所在的医院每年结余药品资金高达数千万元。面对数额巨大但利用率不高的资金,她建议,扩大资金使用范围,用于救助大病、罕见病患者等更广泛的公益事业。
山西省一家省属医院的相关人员向记者透露,由于该省将结余药品限制在病区药房单剂量摆药、静脉用药调配中心药品集中调配过程中产生的药品,所以该院自山西省文件出台以来产生的结余药品资金仅700多万元。这笔资金在该院仅以送医送药的形式用于对口帮扶乡镇卫生院,且金额不超过3万元,只占很小的一部分。
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实践
针对结余药品资金使用不畅的问题,柳州市的经验或值得借鉴。
以柳州市人民医院为例,据该院药学部主任刘代华介绍,在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出台《关于加强医疗机构结余药品管理的通知》以前,该院就已开展相关工作,于2020年制定《柳州市人民医院溢库药品管理规定(试行)》。在柳州市文件出台后,该院对《柳州市人民医院溢库药品管理规定(试行)》进行了修订,于2021年8月31日出台《柳州市人民医院结余药品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
刘代华说:“由于那时还没有给结余药品一个准确的说法,我们就将其叫作溢库药品。在叫溢库药品的时候,我院就探索将溢库药品资金用于贫困救助项目了。”
刘代华介绍,《柳州市人民医院溢库药品管理规定(试行)》规定,根据柳州市红十字会困难救助精神,该院执行《柳州市人民医院困难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将经审批后的溢库药品资金转入柳州市红十字会“柳州市人民医院困难救助基金”账户,用于指定贫困救助项目的支出。《柳州市人民医院结余药品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又进一步明确,药品结余情况和“柳州市人民医院困难救助基金”的收支结余及预算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院党委会审议,按要求使用结余药品资金。
该院规定的指定贫困救助项目为四类,分别为:血液系统疾病贫困救助项目、重症患者贫困救助项目、小儿先天性心脏病救助项目和人工耳蜗植入救助项目。其救助范围限定为患者在该院发生的治疗费用中的自费部分。
刘代华对这四类救助项目进行了具体介绍:
血液系统疾病贫困救助项目用于救助恶性血液病(白血病、淋巴瘤、骨髓瘤、软组织肉瘤、母细胞瘤等)、地中海贫血等家庭经济困难的患者。年度自付治疗费用总金额超过2万元的患者可申请,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
重症患者贫困救助项目用于救助以青年或者壮年为主的可逆性危重症疾病(如急性重症胰腺炎、重症肺炎并呼吸衰竭、重型狼疮、危重孕产妇、严重术后并发症以及各种原因导致的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等)的家庭经济困难患者。年度自付治疗费用总金额超过2万元的患者可申请,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万元。
小儿先天性心脏病救助项目用于救助在该院接受手术(开放和微创)的先天性心脏病患儿,每人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人工耳蜗植入救助项目用于救助符合人工耳蜗植入标准并在该院进行人工耳蜗植入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失聪患者。自付治疗费用超过5万元的患者可申请,每人最高不超过5万元。
对于结余药品资金的使用流程,根据《柳州市人民医院结余药品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该院药学部每月统计各科室药品结余量,定期上报给医院财务科和审计科以完成结余药品金额核算,并经院长办公会、院党委会集体审议后提交给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审批。审批通过后,该院按年度将结余药品资金转入柳州市红十字会“柳州市人民医院困难救助基金”。在遇到需要救助的患者时,该院经过一系列严格流程确认患者救助资格并进行公示后,将患者申请材料及相关审批表送至柳州市红十字会。柳州市红十字会核实情况后将救助金额转给患者。
“流程越严格,越能确保每一分结余药品资金都能合法合规地用到公益性事业上。”刘代华说。
柳州的经验有何启示
柳州市人民医院的实践给了结余药品资金使用一条可行的通路,也取得了一定成效。据该院统计,自2020年以来,共有116名患者接受了结余药品资金的救助。
谈起结余药品资金使用心得,刘代华表示,首先,一定不要忽视文件的初衷是尽可能减少结余药品的产生。《柳州市人民医院结余药品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就对不合理结余行为进行了约束。其次,才是怎样将产生的结余药品资金用到该用的地方。
“什么是该用的地方?柳州市的文件已明确说明,那就是用于公益性项目支出。”刘代华表示,柳州市的文件虽然列出了救助贫困患者、“三无病人”等条目,但在“公益性项目支出”前加了个“等”字。这就说明,上述列出的条目并非公益性项目的全部,各家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探索。
“总之,结余药品资金的使用一定要秉承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宗旨。只有秉承这个宗旨,才能确保资金的使用既合理合法合规,又能让资金高效运转。”刘代华说。
此外,前文提到的山西省一家省属医院的相关人员也建议,财政部门应该出台规定,在医疗机构救助贫困患者、“三无病人”时优先启动结余药品资金,不够的部分再由财政部门补充。另外,各医疗机构开展的应急演练工作所需的药品,也最好由结余药品资金予以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应急演练工作中未使用完的药品,是不能回收入库的,只能按照医疗废物处理,这就造成了药品浪费。因此,让结余药品资金用于这项支出,是减少药品资源浪费的可行路径之一。”该相关人员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