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依依
近日,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关于对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该征求意见稿适用于药品、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网络药品、医疗器械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其他组织的内部员工、相关知情人。征求意见稿表示,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上限为100万元。
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意味着我国对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监管开始探索向内突破,从过去单一由药品监管部门开展外部监管,走向外部监管和内部监管相结合的道路。
实际上,举报人制度是国际上普遍认同的一种有效打击职务犯罪的途径。举报人往往被称作“吹哨人”。
我国的举报人制度自1988年建立以来,经过不断探索与完善,已成为廉政建设的一道重要屏障。据统计,在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中,有70%以上来自群众举报。
那么,我国为何要在药品、医疗器械领域,鼓励质量安全内部举报人举报呢?从征求意见稿中可以感受到,对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是希望内部“吹哨人”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重大违法行为,以促使企业加强内部管理与合规性建设,从而进一步强化产品质量控制,提高生产管理水平。
此外,这项举措还可以加速行业内的优胜劣汰,淘汰无法满足监管要求的“问题企业”,推动整个行业向更高质量、更高标准发展。
建立内部举报人举报制度意义很大,但要将制度很好地贯彻落实,还有两个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关注。
一是鼓励内部举报人举报是为了整顿行风、扶正祛邪,为有损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的不法行为敲响警钟,起到震慑的作用。但举报的核心在于搞清事实,查清被举报主体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因此,在奖励举报人的同时,要尤其注意甄别举报线索和证据,避免恶意举报。
在食品等领域,我国已出现职业投诉举报人,即把发现和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作为职业,并把举报奖励金和惩罚性赔偿金作为收入来源。
这一职业的出现,一方面,确实有利于发现真正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增加了诬告、恶意举报的风险。因此,如果下一步真要对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内部举报人实施奖励,如何确保举报奖励的评定标准和流程公平、公正、公开,如何避免内部“吹哨人”因个人利益而恶意举报或夸大事实,如何加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举报信息的处理和反馈,都需要进一步细化配套制度,并逐步调整完善,以确保内部举报人举报的公平正义。
二是加强对内部“吹哨人”的保护。在国际上,美国《吹口哨人保护法》、日本《公益通报者保护法》、澳大利亚《组织的举报人保护计划》等法律法规,都对保护和激励举报人设定了相关法条。
国家药监局的征求意见稿亦指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为举报人保密,采取措施加强对内部举报人个人信息的保护,严格控制内部举报人个人信息知悉范围。同时,企业、单位对内部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构成拒绝、逃避监督检查,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要将征求意见稿的要求落实到位,有关部门在具体执行时须稳妥严谨,建立独立的举报处理机构,确保每一条举报信息都能得到及时且公正的处理,严格控制信息泄露,防止打击报复行为的发生,确保内部举报人的人身安全。
总之,征求意见稿的发布释放了通过创新监管手段提高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水平的积极信号。这一政策的实施,必将对行业产生深远影响。同时,它也提醒企业、单位必须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和合规性建设,以确保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